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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监察局四项措施加强对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监督检查
发表单位:市纪委 发表时间:2013-06-06 [打印][关闭]

   今年以来,佛山市政府把“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作为政府头号工作任务,在未来5年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第一阶段,计划投入超过100亿财政资金并引导1000亿民间资金进入创新型产业领域。在土地资源有限、传统产业优势减弱的情况下,建设创新型城市、发展高附加值产业是我市突破瓶颈制约,实现“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市监察局紧紧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对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为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保驾护航。 

  一、明确督查目标,细化督查内容 

  根据佛山市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八项行动计划,各成员单位每年按自身职能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任务分解表,报送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创新办整理、汇总上报市政府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市监察局以分解表的各项目标作为依据,对各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督办。 

  二、优化督查方式,提高督查效率 

  市监察局采取日常监督和年终检查两种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督查。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市创新办联合市监察局对各单位工作任务进展随时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市创新办和市监察局还将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单位代表或专家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区进行现场考察和调研。年底,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审阅各单位自评材料,并综合评定各单位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纳入绩效考核,增强考核实效 

  按照全市绩效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将创新型城市工作纳入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实行统一考核和结果运用。根据创新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的要求,督促各区做好有关工作的绩效目标申报(蓝皮书)和绩效目标自评(红皮书)。通过绩效管理综合评价系统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过程监管,开展绩效考评。年底,通过绩效管理综合评价系统,专家评审等方式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绩效管理的方式促进督查工作的开展。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纪律保障 

  严格督查督办工作纪律,对督查督办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任务未能完成等问题,经查属实,将启动问责程序,依据《佛山市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细则》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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